共同承擔祭祀

「共同承擔祭祀」規定在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1],是指繼承人有參與祭祀活動及共同承擔祭祀經費的事實[2]

註腳

  1.   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2.   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2008/10/6):「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共同承擔祭祀者』係指具有參與祭祀活動及共同負擔祭祀經費之事實者。」參內政部(2019),《108年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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