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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行政法
又稱為「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修訂的法規如果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的
權利
,或增加法律上的義務,原則上新法規就不可以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已終結的事實或
法律關係
[1]
。
註腳
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
:「(一)上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李庭歡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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