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又稱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修訂的法規如果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或增加法律上的義務,原則上新法規就不可以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1]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一)上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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