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義解釋

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1],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2]

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3],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4],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2.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7。
    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39。
  3.   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4.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宣告之主體為『子女』,文義未限定於『未成年子女』;且尋繹委員提出該條項修正草案:將原規定『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修正為『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立法理由說明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以求更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惟經審查會嗣於協商討論後達成為使請求法院宣告姓氏之變更,不限於『未成年』子女,也不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限之共識,而將『未成年』、『最佳』等文字刪除,餘照案通過,即修改成現行規定之『為子女之利益』之立法歷程,足見現行規定適用對象包含已成年子女。」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