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親收養

配偶一方收養對方子女的情形[1]。一般來說,再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有子女,除非他方辦理收養,否則子女和再婚對象間,在法律上是沒有親子關係的。

例如,A男在前段婚姻有一名女兒B,A男和C女再婚,C收養A的女兒B後,B才能成為C在法律上的子女,不會單純因為A、C結婚,B就自動變成C的小孩。

註腳

  1.   參考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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