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及遷徙自由

憲法第10條[1]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權利,以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含出境及入境的權利[2]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   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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