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1]寫清楚[2]

委託監護的內容僅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3],例如: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

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4],例如: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5],則不屬於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

註腳

  1.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
  2.   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林秀雄(2022),〈第八章監護與輔助〉,《親屬法講義》,頁339-341。
  3.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所謂特定事項應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財產管理處分事項,倘非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財產管理處分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不動產之管理處分,尚非屬委託監護之範圍。」
  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民法第一○九二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此委託監護人之職務,應限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有關之事務,譬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等,至於身分行為之同意權,被收養之代諾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則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5.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3100號函釋(2013/4/11):「故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上開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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