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規定20歲的成年人[1]才有完全行為能力,但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2],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至外縣市念書的18歲大一新鮮人,需要與房東簽約租房或和商家購買床墊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房東壓榨或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3],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4],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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