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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
刑事法
指依法「已被」
逮捕
、
拘禁
的人,為脫離
公權力
的控制而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
[1]
。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
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貢獻者: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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