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

指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為脫離公權力的控制而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1]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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