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

畸零地指的是面積過於狹小,或形狀不規則、曲折的土地。

依建築法規定,各縣市政府會就可供興建建築物的土地,規定最小的面積寬度及深度標準。若土地屬於畸零地,因面積過於狹小或形狀曲折,除非能和相鄰的土地協調或合併,使土地達到法律要求的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否則就無法興建建築物[1]

另外,各縣市對於畸零地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各有不同,應以所在縣市的規定為準[2]。    

註腳

  1.   建築法第44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2.   建築法第4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如臺北市可以參考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台中市可以參考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台南市可以參考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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