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依法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1]。
「建築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各種工事[2],例如:鋼骨造房屋、橋梁[3]。
「農作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農作物或其他植物[4],例如:果樹、茶樹[5],以及為改善農田防洪、灌溉、排水、備旱所設置的各項設施,例如:水井[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