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

土地改良物依法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1]

「建築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各種工事[2],例如:鋼骨造房屋、橋梁[3]

「農作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農作物或其他植物[4],例如:果樹、茶樹[5],以及為改善農田防洪、灌溉、排水、備旱所設置的各項設施,例如:水井[6]

註腳

  1.   土地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土地法第5條第2項:「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3.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4條:「
    I 建築改良物依其主體構造材料,分為左列七種:
    一、鋼鐵造者。
    二、鋼骨水泥造者。
    三、石造者。
    四、磚造者。
    五、木造者。
    六、土造者。
    七、竹造者。
    II 前項建築改良物種類,市縣地政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再分細目。」
  4.   土地法第5條第2項。
  5.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2點:「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點。
  6.   內政部台(79)內地字第804247號函(1990/5/24):「……同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上開所稱水利改良,係指農田之防洪、灌溉、排水、備旱、水運等而言,故耕作灌溉之水井,為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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