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最初在1954年制定公布時,原名叫「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並在1977年更名為「平均地權條例」[1]。
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2],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能被合理使用、發揮最大使用效益,並讓土地的利益能讓全體社會共享[3],條例內容規定了有關地價、徵稅、土地收買等制度[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