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最初在1954年制定公布時,原名叫「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並在1977年更名為「平均地權條例」[1]

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2],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能被合理使用、發揮最大使用效益,並讓土地的利益能讓全體社會共享[3],條例內容規定了有關地價、徵稅、土地收買等制度[4]

註腳

  1.   參平均地權條例之沿革
  2.   平均地權條例第1條:「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3.   立法院(1976),《立法院公報》,第65卷第71期930號,頁6-7。
  4.   參平均地權條例之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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