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假別,指的是勞工遇到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勞工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1]。
家庭照顧假的薪資是比照事假,也就是請家庭照顧假期間是不給薪資的[2];天數每年以7天為限,且併入事假日數計算[3],也就是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不能超過14天[4]。
此外,雇主也不可以拒絕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也不可以因此對勞工的缺勤、考績或其他方面有任何不利的處分[5],否則將會被罰新臺幣2~30萬元,並被公布姓名[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