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

是一種假別,指的是勞工遇到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勞工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1]

家庭照顧假的薪資是比照事假,也就是請家庭照顧假期間是不給薪資的[2];天數每年以7天為限,且併入事假日數計算[3],也就是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不能超過14天[4]

此外,雇主也不可以拒絕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也不可以因此對勞工的缺勤、考績或其他方面有任何不利的處分[5],否則將會被罰新臺幣2~30萬元,並被公布姓名[6]

註腳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前段:「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後段:「……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4.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5.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I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II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I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I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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