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抗辯

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責任,將犯罪行為推卸給已經過世或根本不存在的人。
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若檢察官無法提出積極的證據佐證,法官即應判決被告無罪[1]
然而,當被告採取「幽靈抗辯」時,被告就必須負責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使法院「合理懷疑」其抗辯屬實,否則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並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2]


延伸閱讀:
楊志凱(2022),《刑事訴訟的「幽靈抗辯」是什麼?》。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刑事判決:「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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