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攸關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的重要營業秘密。例如,軍用碳纖維複合材料技術、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1]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項目,會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參酌國內、外技術進程與產業發展狀況進行調整[2]

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國家會予以加強控管。如果為了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組織、團體,有竊取、未經授權洩漏此類營業秘密等行為,將觸犯國家安全法而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3]

延伸閱讀:
法科!輕鬆點(2025),《S7EP19︱台積電洩密案與營業秘密的大故事大啟示》。

註腳

  1.   行政院(2024),《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
  2.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2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以下簡稱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
  3.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2項:「
    I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II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2項:「
    I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II 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