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為「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在1992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更名為「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1]。
本法禁止任何人為了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明定規範的行為態樣及課予的刑事責任。例如,洩漏或交付公務上秘密文書、圖畫、影像、消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2]。
此外,有鑑於當代國家之間的競爭,已不限於軍事武力裝備的競爭,也擴及產業、科技的角力;且我國高科技產業在近年來屢屢發生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人才、竊取核心技術的案件[3]。因此,在2022年國安法增設「經濟間諜罪」,竊取或未經授權使用、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可能面臨5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4]。
延伸閱讀: 劉怡君(2023),〈經濟間諜的防制與執法-他山之石與我國之挑戰〉,《全國律師》,第27卷第4期,頁5-14。
林志潔、羅于盛(2023),〈十年磨一劍:從營業秘密的刑事處罰到國家安全法的修法〉,《全國律師》,第27卷第4期,頁21-33。
法科!輕鬆點(2025),《S7EP19︱台積電洩密案與營業秘密的大故事大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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