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前身為「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在1992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更名為「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1]

本法禁止任何人為了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明定規範的行為態樣及課予的刑事責任。例如,洩漏或交付公務上秘密文書、圖畫、影像、消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2]

此外,有鑑於當代國家之間的競爭,已不限於軍事武力裝備的競爭,也擴及產業、科技的角力;且我國高科技產業在近年來屢屢發生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人才、竊取核心技術的案件[3]。因此,在2022年國安法增設「經濟間諜罪」,竊取或未經授權使用、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可能面臨5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4]

 

延伸閱讀:
劉怡君(2023),〈經濟間諜的防制與執法-他山之石與我國之挑戰〉,《全國律師》,第27卷第4期,頁5-14。

林志潔、羅于盛(2023),〈十年磨一劍:從營業秘密的刑事處罰到國家安全法的修法〉,《全國律師》,第27卷第4期,頁21-33。

法科!輕鬆點(2025),《S7EP19︱台積電洩密案與營業秘密的大故事大啟示》。

註腳

  1.   總統府公報(1992),《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並將條文修正》。
  2.   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國家安全法第3條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當代國家間之競爭已不限於武力裝備,尚包括全球市場與產業分工關係下,各產業與科技之角力,且國家安全概念亦不限於軍事方面意義,而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之影響。又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有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之案件發生,嚴重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之發展與競爭力。
    三、鑑於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特別處罰規範,為避免我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對國家安全及產業利益之重大損害;並考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本質上亦為營業秘密,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四種禁止態樣,較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即『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收集』等態樣,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更為周延,故為使保護營業秘密之體系周延並一致,有關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禁止態樣,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體例定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四、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域外使用罪,並未區別遭侵害之營業秘密之重要性而異其刑罰程度,為建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即『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一般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等四個保護層級,故有必要明定禁止任何人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以更周延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爰為第二項規定。
    五、為使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特定,以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及範圍,且應經行政院公告;並於第四項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認定後,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由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立法院備查。
    六、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化或技術變革,應定期檢討經認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爰為第五項規定。
    七、為使營業秘密之定義明確,爰於第六項規定本條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4.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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