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指定的設施或場所內,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1]。
如果是需要待命的工作,例如:公車司機,待命的時間內因仍受到雇主監督指揮,活動自由也受到雇主約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駕駛公車)的狀態,待命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2]。
休息時間原則上不屬於工作時間[3],實務上通常以勞工是否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能否自由運用該段時間來判斷,如果勞工在休息時間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不能自由離開工作場所,必須在工作場所內待命、提供勞務的話,則該段休息時間仍是工作時間[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