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無因性

基於促進票據的流通及確保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其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假設原因關係(如消費借貸)不存在或無效,也不會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此即票據無因性的意義[1]

 

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芊(2023),《為什麼大家都喜歡讓別人簽本票?》。

註腳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按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對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存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或稱無色性或抽象性)。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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