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促進票據的流通及確保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其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假設原因關係(如消費借貸)不存在或無效,也不會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此即票據無因性的意義[1]。
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芊(2023),《為什麼大家都喜歡讓別人簽本票?》。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