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天、第二天的意思,在法律上經常使用。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的聲請,在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的繕本之後,應即時訊問;若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1],也就是可以請求法院隔天日間再進行訊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