翌日

隔天、第二天的意思,在法律上經常使用。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在付予被告辯護人聲請書的繕本之後,應即時訊問;若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1],也就是可以請求法院隔天日間再進行訊問。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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