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律對深夜各有提出略不同的定義,例如:
例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法院訊問被告到深夜還沒問完,被告和律師可以請求法院隔天白天8點後再訊問[2]。這裡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的上午8點。
註腳
如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6項對於深夜的定義,是指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而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