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王如玄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3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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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的票據,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人[1]

註腳

  1.   票據法第4條第1項:「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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