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共用部分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1],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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