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朱繼亨(認證法律人) 2019-02-2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除斥期間

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法安定性,民法上設計了「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它與消滅時效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之客體是形成權,它的立法精神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這裡要注意的是: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使不援用,仍然發生效力。
換句話說,
「請求權」在時效消滅後,當事人僅取得時效抗辯權;
「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其權利即當然消滅,當事人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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