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是一個單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
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 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民法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 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第835條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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