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為了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其他人的土地上下使用土地[1],是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2]

民法對於設定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有「地租」,並未限制,所以地上權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

註腳

  1.   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是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在於取得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而為用益物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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