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王如玄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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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行為

係當事人一方為給付,而他方無須給予對價之法律行為,如:贈與[1]

註腳

  1.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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