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
緊急保護令
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是指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