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5-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加工墮胎

是指受到孕婦的請求、或得到孕婦的承諾,為該名孕婦墮胎的行為。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1],否則從事加工墮胎會受到刑法處罰[2]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孕婦有醫學上的理由、遭到強制性交、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原因的時候,就可以合法進行墮胎[3](法律用語為「人工流產」)。若孕婦是未成年人,或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的話,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才能墮胎。而孕婦若是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話,則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墮胎[4]
當孕婦符合上述原因而可以合法墮胎的時候,受到孕婦請求、或得到孕婦承諾而為孕婦墮胎的行為,也就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延伸閱讀:
楊志凱(2019),《婦產科診所醫師尚未取得成年已婚孕婦配偶的同意,為該孕婦進行的人工流產,合法嗎?》。
凃秀蕊(2019),《未成年人可以進行人工流產嗎?——刑法與優生保健法》。

註腳

  1.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配合優生保健法的規定。參考許澤天(2019),《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75-79;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275-278。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9條第1項:「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4.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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