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

 圖1 法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益,是指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而保護這些利益,是為了要讓人可以生存與生活,或是維護國家、社會的秩序,進一步幫助人們生存與生活[1]

法益只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透過司法解釋所承認的利益。而一些個人內心的期待,例如沒有買到演唱會門票、或是發現滿心期待的電影很難看所導致的失落感,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受到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可大致分為以下類型[2]

個人法益
與個人的生活切身相關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人身自由、名譽等等[3]。一旦受到別人的侵犯或干擾,就可能對於生活有重大影響,這些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
超個人法益
不只屬於個人,而是屬於社會大眾或者國家的共同利益。例如,刑法之所以要禁止製造武裝內亂或聯合外敵的行為,是因為要維持國家的存續[4]。刑法之所以要處罰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5],是為了盡可能保護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財產。

註腳

  1.   定義可參考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第3版,頁22。
  2.   法益有不同的分類方法,有二分法(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與三分法(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參考王皇玉,註1書,頁25。
  3.   例如刑法上的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誹謗罪,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都是在保護個人的切身利益。
    個人法益更詳盡的類型列舉,可參考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
    I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II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3條的外患罪:「
    I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例如刑法第183條的傾覆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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