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楊舒婷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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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契約

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1]和租賃[2]等。

註腳

  1.   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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