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療決定

圖1 預立醫療決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預立醫療決定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定,人們可在特定臨床狀況,例如末期病人、植物人、不可逆昏迷、極重度失智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病症發生時,透過健保卡註記自身對於該狀況下的醫療處置決定,特別是是否接受急救、延命治療[1],以確保邁向自然死亡—善終,避免無效醫療的痛苦,而醫療機構原則上必須予以執行。

註腳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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