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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
民事法
法律上所稱的「
善意
」並不是指善良,而是指「毫無所悉」的狀態;與之相反的用詞即是「
惡意
」但這也不是指壞心眼的意思,而是指「知悉、瞭解」的狀態。至於「
第三人
」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之人。因此白話來說「善意第三人」就是指「完全狀況外的第三者」
[1]
。
例如A把筆借給B(A、B間成立
使用借貸
關係),B卻拿著筆跟C說:「這是我出國帶回來的紀念品,送給你。」C信以為真而收下,此時因為C根本不知道筆其實是A的,所以就A、B間的使用
借貸
關係來說,C就是善意第三人;但假如C明知道筆是A的(因為是C送給A的),則C就是惡意第三人。
註腳
相關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法規,包含(但不限於)民法第87條第1項、第92條、第107條、第294條第2項、第759條之1第2項及第801條;票據法第13條前段。
貢獻者:
方聖閔
認證法律人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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