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在民事、刑事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 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舉例: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323條。
此外,司法警察人員調查刑案也可以通知證人接受詢問。(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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