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

偵查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1]司法警察(官)[2]因他人告訴[3]告發[4]自首[5]、其他原因,或自己發現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以確認將來是否提起公訴[6]的一整個流程。至於,在偵查這個流程中,檢察官可以為了達到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的目的,而發動強制處分,例如:搜索[7]扣押[8]等來保全證據。簡單來說,偵查就是檢察官為了確認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開始蒐集證據的一個流程。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4.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5.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6.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7.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I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II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8.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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