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依民法第12條[1]規定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20歲的人。

惟依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2021年1月13日總統公布[3]之民法第12條[4]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18歲的人。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5]規定,該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   立法院公報處,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10期,頁293,2020年12月。
  3.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
  4.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5.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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