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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

圖1 不定期租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定期租賃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除了簽約時未約定租期,更常見的是租約到期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該物,出租人也未反對的話,則視為不定期租賃[1]

此外,依民法第422條規定[2],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時間如果超過1年,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也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註腳

  1.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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