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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朱繼亨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6-1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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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
民事法
可以區分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回復原狀」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回復原狀」兩個解釋
[1]
:
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
[2]
。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3]
。
註腳
這段解釋參考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
回復原狀
。
民法第213條
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第1項:「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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