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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常規

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professional custom),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1]
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2]。」

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

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
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
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已獲同級醫院、同專科醫師階層內普遍認同。
倫理性:醫療倫理規範由各醫院自行訂定,但是目前醫界所共同遵守的倫理守則,則為由生命倫理學所形成的四原則,即尊重自主、不傷害、行善及正義[3]。」

註腳

  1.   我國所稱之「醫療常規」與英美文獻上「Professional custom」或「customary practice」(醫療慣例)、日文文獻所指之「醫療慣行」,均屬同一概念。陳聰富(2019),《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224。
    侯教授認為醫療常規,大致可定義為:一般醫療人員當遇上相同醫療事項時,無論其身居何種等級之醫療機構,通常會採取之對策,雖然該對策不盡完全相同,但其所採取之方式必為多數醫療人員所肯認。侯英泠(2018),〈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048 號民事判決看臺灣醫事民事責任之新趨勢〉,《月旦民商法雜誌》,62期,頁171。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   黃富源主編(2012),《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3版,頁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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