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業鑫(認證法律人) 2019-07-2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委任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1]

 

註腳

  1.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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