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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林意紋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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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家事法
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1]
。
註腳
見
民法第1148條
:「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並請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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