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


將民法第1144條[1]所規定的法定應繼分乘以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2]

 

註腳

  1.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   參考民法第1223條,並請參考黃詩淳(2012),〈特留分扣減之方式與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120期,頁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