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曾允君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29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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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指著作首次附著的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6款[1] ),如:樂譜底稿、原始畫作或演說初次錄音等。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1項第16款:「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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