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依照民法第259條[1],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雙方應將已經給付的物或金錢返還給對方。

註腳

  1.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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