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督促程序

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1]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後,如果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I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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