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1]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後,如果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