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江皇樺(認證法律人) 2019-07-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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