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江皇樺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回到最新版本

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