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

性交在日常生活的對話中屬於中性用語,但刑法上對性交的定義比較限縮,僅指「出於非正當目的」的性侵入行為。

可以分成兩種模式[1]
一、以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
所謂進入是指男性將自己的性器官放進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使之接合則是指女性讓男性將性器官放進自己的性器官、肛門、口腔。例如肛交、口交。

二、以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或「使之接合」
例如指交。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