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欣樺(進階會員) 2019-08-1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準正

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1],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婚生子女),進而享受與負擔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

註腳

  1.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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