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1],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婚生子女),進而享受與負擔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