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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通用
存證信函:「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
公司
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
證據
者,為存證信函
[1]
。」
註腳
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
第1項。
貢獻者:
黃于玉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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