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1]

根據股東人數、股東責任態樣的不同,可以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2]。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中又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型態[3]

註腳

  1.   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   公司法第2條第1項:「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劉連煜(2018),《現代公司法》,新學林,頁67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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