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8-2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不作為犯

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

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1]。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2])。

註腳

  1.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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